庄某涉案“收藏品”诈骗109万,辩护从犯减轻判刑三年六个月——陈建新

2020.06.09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许某先后成立多家瀚典文化交流公司,纠集、招募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缺乏收藏品知识的中老年人群至公司,使用“话术”宣传自编的“投资理念”。虚构数十倍的升值空间,虚假承诺回购、代为拍卖或者销售,骗取被害人购买“藏品”。致使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涉嫌团伙诈骗2071万元,其中庄某涉案109万元。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庄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庄某大学毕业后通过“58同城网” 招聘来到常州瀚墨天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班,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当初进入公司的目的是找一份正当工作,按照公司的要求联系客户做业务,根据底薪工资,加业务比例提成,获取每月劳务报酬。后来虽然庄某在客观上涉嫌诈骗犯罪,但是庄某从学校刚踏入社会,由于难找工作,主观上为了生存找到一份工作,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后来虽然感觉公司有些不正规,但由于庄某对法律意识的认知度不够,也没有考虑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再加上她自己为了完成业绩还有垫资款被套在公司没拿回来,从而没有及时离开公司,抱着侥幸心理走上违法道路。因此,庄某对本案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庄某是受公司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并且在整个团伙犯罪中只是起了拉客户推销购买“藏品”的帮助作用,系从犯,其作用明显小于团伙主犯,应当分别档次减轻处罚。

2017年2月庄某应聘到常州瀚墨天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做市场销售部经理,主要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和培训的运作模式拉客户购买“藏品”,虚构升值空间诱骗客户投资实施诈骗。本案是(以许某为首的)集团诈骗,在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例如鲍某)应认定为主犯;在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庄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涉案1097160元,但是庄某只是起次要的拉客推销作用,系从犯中的帮助犯,其所处团伙犯罪中的层级较低。因此,庄某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团伙主犯,且仅获取所谓的“劳动报酬”,在量刑时要予以区别对待,要有差别体现, 对庄某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档次量刑处罚。

三、被告人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沒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以体现较好悔罪态度,建议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庄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刚从学校踏入社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不够,且急于想找到一份工作,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其本质并非特别恶劣,极具有挽救改造的希望。通过教育庄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因此,庄某系初犯,并且女儿尚幼小,正需要母亲抚养教育,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本案的犯罪起因、 

庄某在团伙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考虑,对庄某之类的营销员给予一个改果自新的机会,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建议对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是共同实施“收藏品”诈骗活动的犯罪集团,数额特别巨大,应在10年以上量刑。许某系该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属首要分子;鲍某等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庄某等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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