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说法 | 企业不及时申报工伤,可能面临更多赔偿!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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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及时申报工伤,可能面临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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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3月,原告熊某在被告安排下装配部件时,不慎被部件打到左眼受伤。后原告熊某被送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原告前后共住院95天,医疗费用合计11万多。经原告熊某申请,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为住院期间。原告熊某认为,其在被告安排的工作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余万。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未及时为原告申报工伤,致使申报工伤时效已过而不予受理,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理赔,故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及规定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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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公司员工发生事故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本案因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致使申报工伤时效已过而不予受理,受伤员工享受不到工伤待遇。虽然公司辩称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鉴定标准应该参照工伤的鉴定标准而不是适用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按照人身损害标准得出的赔偿方案高于工伤标准,严重损害了被告权益。但因工伤时效已过,本案不以工伤处理,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所以理应适用人身损害的标准,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为此多支出的近10万元也让公司吸取了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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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朱志良       编辑 | 贾情利      审核 | 雷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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