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决定不起诉—陈建新

2014.07.17

[案情简介]
        2008年夏天,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安徽省无为县期间,二次通过电话与江苏省常州市的朋友“红明”联系购买冰毒,后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陈某,让其找到“红明” 将东西送到无为县。陈某在明知可能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二次将刘某所买冰毒13克开车送到无为县刘某处。2008年10月29日陈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4日陈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小结]
        2009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姐姐找到我,要求委托我当陈某的辩护人。经过询问情况,得知陈某的案件公安侦査终结,巳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将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写信回来说他被冤枉的,要求家人请律师救他。并且他们在安徽巢湖聘请了律师,但家属不满意,要求更换律师。当时我想案件在外地路途太远,办案来去不方便,耗时耗力,不太愿意接此案。但陈某家属一再请求帮忙,想到陈某可能是被冤枉的错案,于是接下此案立即赶赴巢湖看守所,会见了陈某,了解案情,发现本案证据不足,疑问较多。一、刘某曾在常州武进地区开熟菜店,陈某做黑车生意,平时或过年过节回家,刘某经常乘坐陈某的黑车,时间一长,双方比较熟悉了,陈某根本不会去仔细询问刘某的朋友带什么东西,因此,陈某当时根本不知道刘某等人贩毒。二、陈某见到家乡来的律师后,对我讲公安对他刑讯逼供,改笔录后强迫他签名按手印。三、巢湖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陈述:“------陈某在明知可能是毒品的情况下------”。“明知可能”, 说明陈某并不明确知道是毒品,怎么能说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呢?我把了解到的疑点写成书面辩护意见邮寄给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检察院从“疑罪不起诉”、“ 疑罪从无” 出发,慎重办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办案结果] 
        无为县检察院收到我的辩护意见后非常重视,于2009年2月4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査,巢湖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査起诉。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0日认为陈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陈某不起诉。本案经过律师的努力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陈某重新获得了自由,陈某及家属非常感激。(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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