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辩护判缓刑---- 方敏

2015.08.04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4年5月期间,戴某某未经“Hypertherm”、“H”商标所有人HYPERTHERM,INC.(海宝公司或海普特姆公司)许可,在常州市武进区某工业园一号厂房内擅自生产、销售标有“Hypertherm”、“H”注册商标的电极、喷嘴、保护罩等切割机配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4740元。2014年5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标有“Hypertherm”、“H”注册商标的电极、喷嘴、保护罩等切割机配件,价值人民币32196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6936元。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二、戴某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戴某某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相对较轻的范畴。

【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骗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方敏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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