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缓刑

2018.09.11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何某在不具备安装升降设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了常州市武进区XX配件厂升降设备制作工程,未按规定安装设备停层保护装置和井道底部缓冲器。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吴某违规使用该升降设备搬运木料过程中,设备发生异常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一死一伤。

【辩护意见】:

一、根据常州市武进区XX配件厂“12.25”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调查报告的认定: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技术原因是电动葫芦高速轴(即输出轴)与卷筒(即输入端)联接失效;次要技术原因是事故设备沒有设置停层保护装置和在井道底部设置缓冲器;并且该技术原因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引发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何某在不具备安装升降设备资质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且设备未安装停层保护装置和缓冲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吴某明知何某不具备安装资质仍将设备发包给何某安装,为了省钱沒有整体发包给何某,导致安装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在还未安装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连人带货违规使用升降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3)常州市武进区XX配件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此,本起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和多方责任共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按相应的过错责任大小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认为电动葫芦联接失效是事故发生的主要技术原因,电动葫芦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生产厂家河南省XX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减轻被告人何某和吴某的责任,建议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尹某、翟某明知货梯存在安全问题和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仍冒险违规搭乘升降设备,致使货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尹某、翟某随货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建议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事故发生后,常州市武进区XX配件厂赔偿了死者尹家正家属人民币10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何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承接升降设备的制作安装工程,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属于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故意犯罪较轻,建议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本起重大责任事故已经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但被告人何某家庭经济一般,又是家庭中的顶梁柱,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创: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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