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诉王某离婚之诉

2017.10.14

案由:离婚之诉。

一、案情简介

包某因与王某夫妻感情不和,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办案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子女抚养争议问题,作为包某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委托人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的离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享有抚养儿子的权利。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6年6 月27 日,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包某的委托,指派蒋天津律师带领我一起代理本案委托人参与本次诉讼。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为2016年 8月 15日上午9时30分,我二人于当日9时到达法院,准备庭审材料,准备开庭的活动。

经过上午的庭审,开庭结束,经双方出示证据,我方证明委托人与儿子长期生活在一起,有大量的照片证据。女方的经济条件好于男方等事实证据,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经法庭调解不成后,宣布休庭。

2016年9月3号,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因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第一次法院基本会不支持离婚诉求。

四、心得体会

通过参与本次诉讼,我深切了解到:律师处理案件应当认真负责,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容不得一丝马虎大意。在以后办案过程中,时时自省,力求达到不犯细小而又影响全局的错误。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认真态度,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轻忽,要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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