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阳湖讲坛|自然资源法专题

2019.07.16

第二讲

阳湖律师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业务部出品 

问题1:“土地入股”要怎么做?

  钱凯律师解读: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土地入股应该:

 (1)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2)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
 (3)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问题2: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钱凯律师解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

  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平等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都不能强迫。有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了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就不得超过10年。
  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钱凯律师简介:律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青工委主任职务。

现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校外实践课程导师,江苏省律协行业发展与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州律协“城镇化建设和环境资源业务委员会”和“行业规范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担任常州市图书馆、常州广播电台、武进博物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公益律师一职,长期参与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涉诉涉访公益法律服务。

业务方向:经济法业务方向、城建环资业务方向、婚姻法业务方向

移动电话:1351527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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