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代理

(一)简单案件

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收费说明

侦查阶段

3000-20000

 

200-2500/小时

1)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2)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刑事案件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特别程序,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6)减刑、假释等其他刑事法律服务可参照一审阶段收费。

审查起诉

5000-30000

一审阶段

5000-30000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民事、仲裁、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简单案件

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风险代理

收费说明

不涉及财产

3000元起

200-2500/小时

基础费用+风险费用

1)涉及财产案件,按照分档费率累进累计。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代理费按照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申诉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费。

5)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5%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9%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6%

6)咨询、代书、见证、文书审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申办证照等,可按照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执行。

涉及财产(标的金额)

按分档费率累进

金额 1

按不涉财产案计

1万<金额10

7-10%

10万<金额50

6-7%

50万<金额100

4-6%

100万<金额500

3-4%

500万<金额1000

2-3%


1000万<金额1亿

1-2%


1亿<金额

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  5 倍金额

三、法律顾问服务

聘请方

法律顾问费

收费说明

1. 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

10000元起

1)聘请方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或关联机构等,需一并纳入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的,参照第5类标准收费。

2)聘请方是小微企业、小微合伙组织、民办非企的,参照第2类标准收费。

3)就单一法律类型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协商确定顾问费。

4)完成特定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非诉讼案件协商确定顾问费。

2. 营利法人(公司、企业等)

30000元起

3.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等)

20000元起

4. 特别法人(机关等)

20000元起

5. 非法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000元起

6. 其他

20000元起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通用标准

1.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 新类型案件

5.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 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7. 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 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简易的案件

9. 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其他

1. 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运营成本。

2. 单独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3.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4. 计时收费标准,按200-2500元,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参照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5. 委托人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6. 办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办案差旅费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并支付,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7. 本收费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8. 本收费规则已经报常州市律师协会备案,自20231118日起施行。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19-85807918,0519-8663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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