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关于单位的工伤赔偿——周阳

2015.02.25

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且事故多集中发生在劳动强度密集度较大的生产企业。对于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员工醉酒、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产生的,在处理申报工伤时一般不会过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也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员工违法操作规定、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但企业仍要对工伤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因此,企业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员工受到工伤伤害。以下,笔者从律师的视角谈谈单位对工伤的预防及处理方法。

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员工未按照操作流程工作,麻痹大意,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而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缺少操作规章制度,只要求产量与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与安全防范措施的作用。对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应当重点培养,违规操作可以设立处罚措施。

二、购买工伤保险,转移用工风险。

目前的劳动能力等级评定标准较宽松,赔偿标准又高,笔者认为与国家要求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有关,购买社会保险后,大大减轻工伤赔偿压力。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与伤者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单位的举证责任很大。而目前,因为工伤标准高,有一些不法分子故意制造工伤事故,索要高额赔偿。对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免证据灭失。在此,对于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单位虽然不是事故的当事人,但也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与交警沟通,要求交警公正公平落实事故责任。

四、对于上班突发重症疾病的员工,单位可尽抢救义务,因为上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处理工伤事故时,单位应当尽量协调处理。对于伤残级别明显的,处理最好的时机是未作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在伤者尚未完全明白赔偿金额时。工伤事故赔偿中,对于一些只认钱其他都不可虑的伤者,可以适当拖延时间,用不服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起诉、上诉来压制劳动者,但是,拖延时间最终是为了促成调解。

最后,建议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聘请认真负责的律师,减少伤者与单位的对立程度,能够更好的参与调解、协商,为单位省时省力省钱的处理好工伤事故。【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事故处理律师周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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