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工作随笔----周阳

2015.05.04

转眼间,一年多就这么过去了,感慨时光的流逝,感叹“逝者如斯夫”。本需要说的很多,但当要真正成文字而流露笔尖之时,却不知道说些什么了。从法院出来一年多,收获了很多,首先从一名法院工作者到一名律师的转变,或许这不是最好的,但这毕竟是一个转变,一个新的开始。

很多的新老朋友,特别当离开很长时间后还让你去参加活动的老朋友,一块聚一聚才觉得那么的珍贵,当回忆过去。

因为自己律师的身份,每次的朋友聚会,不能绕过的话题就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对于两者的关系,应该说是十分微妙的。虽然律师之于法官基本可以挺直腰杆,但还达不到应有的“分庭抗礼”的地位。也就是说,法官在律师面前似乎仍旧天然地具有某种优势,处于主动的地位,律师时不时还是要迎合法官,尤其在办案的时候。

其实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一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有着相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也有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职业定位,影响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首先,谈谈二者的主要特征

律师并非一直都属于被社会所崇尚的职业,柏拉图这样嘲讽过:“有一种人把这种披着正义外衣的恶劣技艺本身以及使用的辩护作为一种商品,无论是谁只用出钱就能买得到。”意思很明确,追逐金钱的职业。而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但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二者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同在社会生活,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可以说,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因社会分工的需要,二者的身份、职责、目的虽有不同,但二者的职业关系本质上是平等的。这一职业关系只在诉讼活动中才能存在。但在诉讼活动之外,法官与律师仍然存在其他社会关系,诸如朋友、同学关系等等。这一关系只在诉讼活动之外才能体现。在法官与律师之间,职业关系与社会关系虽不互为条件,但可互相影响。社会关系反常必然导致职业关系失范,反之亦然。

二者距离必须适度

法官和律师在职业关系中彼此是有距离的。律师办案件毫无疑问要通过影响法官来使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或者通过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来影响法官和法庭对案件的判断及裁量,从而获取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但是这只能通过在法庭活动中发表法律见解、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观点的阐述来实现,不得在法律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之外进行具有涉及职务内容的交往,不能称兄道弟、打成一片,更不能甘为人臣形成某种依附关系。律师、法官审查案件角度不同,但目标一致。如果律师仔细审查挑出问题,那法官求之不得。当然“斗争”要注意方式,一定要有理有力有节,把握住分寸,不要伤和气。要说到点儿上,在真理面前谁都服。有时候可能法官基于各种压力偏听偏信,但是不影响法官心目中对你的尊重,有的法官心服口不服,但是在判决书上会体现对你的尊重。

当然,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也不能有失原则和行业规矩,必须体现司法独立与中立,在接待当中既热情文明、有礼有节,又严肃认真、有章有度。

二者需相互监督、携手共进

从实质来讲,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同为法律共同体之成员,信任与合作至关重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有序是共同的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法官与律师肩负使命,任重道远。虽然角色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很好支持对方履职尽责,为共建美好法治明天而努力奋斗。【本文由常州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律师周阳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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