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5.07.20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4日9时46分左右,许××驾驶注册登记为其本人的苏D××××号小型轿车沿新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飞路新雅路口,与陈××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龙飞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陈××受伤,许××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陈淑君在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4750元。2014年5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1993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许××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之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共计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2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60日为宜。陈××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嗣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遂委托我和我所相律师所代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办案心得:

对于伤残鉴定的时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但是本案中,陈××为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损伤等,在我方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后,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对陈××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需自受伤之日起满6个月,因此陈××的伤残鉴定时间被相应的延期了,也使得我对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时间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其次是法院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推翻交警事故认定书所做的结论。本案中,由于事故认定书载明许××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但是交警未认定许××逃逸,在我方提供事故认定书至法院后,对方保险公司和法院均对该份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存在异议,故要求我方再行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所做的询问笔录,在费尽一番周折后,我方顺利查阅到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双方当事人所做的事故经过陈述(因为简易程序没有交警的询问笔录),并及时提交给法院。在提供该份资料后,法院即认定许××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份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拒赔,超过交强险部分需要车主自行承担。

最后要重视协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积极开展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均作出一定的让步,经过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范围为赔付,超过交强险份额的,由车主赔付。虽然对于车主需要支付的那部分赔款我方做出了相应的让步,但是人对于我的工作是十分满意的,其自述原先想和对方车主私了,只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即可,但是这样的要求也被对方车主拒绝了,最后陈××觉得自己损失太大,才委托律师起诉。因此律师的价值也在此时全部体现出来了,从原来的仅仅赔付医疗费,到现在帮助当事人拿到几十万元的赔偿款,可见,在出现相应的事故后,如果能够及时的咨询律师,不仅可以知道自己下一步应该如何处理该起事故,更可以明确自己损失的总额,以防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蒋天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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