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工伤判定之随笔

2015.08.31

正常来说,发生工伤之后是做工伤认定,然后走劳动能力鉴定,再劳动仲裁。但有一些作坊,聘请了员工,不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说营业执照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笔者就此类案件如何工伤判定作简单说明。

举例说明,2014年9月,杨某在张某的木制品加工厂(个体户)工作,在操作电锯时不慎大拇指被锯伤。张某的木制品加工厂在2014年3月就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按规定不得再经营,不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此类情况就应当工伤判定。

工伤判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第二是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部门为工商局,武进区工伤认定科的做法是,要求伤者先举报单位非法经营,由工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单位没有经营资格情况下非法经营,这样,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其次就是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一般由合同、考勤、工资单、银行卡发放记录、工友证明即可证明用工关系。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进行工伤判定。

笔者在处理杨某的工伤判定案件时,有几点经验之谈与大家分享:

1、 劳动关系证明一定要落实后再申请工伤判定,因为劳动仲裁无法确认非法用工关系;

正常的工伤认定,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可以就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行仲裁,但是非法用工情形不然,没有确认非法用工的案由,无法进行仲裁。

2、 有些类别的经营项目无须营业执照,例如本案的木制品定制项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文 / 施银虎)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

0519-85807918

15151992068

服务热线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