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张某某诉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办案心得

2017.12.18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0日,被告闵某某以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工资为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后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在原告的要求下,其于2014年7月30日补写一张借条,确认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份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果,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闵某某的委托,指派陈建新律师代理本案,本人跟随陈老师学习。

二、处理经过:

该案于2017年5月18日在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17年9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庭审答辩权利,故法院缺席审判。

三、办案心得:

1、本案证据比较充分,有借条及被告的陈述为证据,即使被告不到庭,本案的事实也能查清楚。

2、笔者提醒,由于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在出借人将借款合同下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时候,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所以借款人要注重保留借款凭证,比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等。否则在借款人违约时,主张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3、民间借贷案子如果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是如果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法支持。

谭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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