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

2015.06.19

【案情简介】:2009年,张某与水产公司签订《聘用合作协议书》,约定水产公司以年薪200万元聘请张某担任水产公司总经理,聘期15年;水产公司委托张某办理经营户进入其水产城定点经营的事务并支付张某引进费用及报酬。后双方因引进经营户事项进展不顺产生纠纷致诉。

【法院认为】:认定合同性质,应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案涉合同形式上看,水产公司是委托人,张某是受托人。水产公司委托张某办理经营户进入其水产城定点经营的事务并支付张某引进费用及报酬。但案涉合同除约定上述权利义务外,还约定水产公司委任张某担任总经理职务,及聘期、薪酬。故该合同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的典型特征,应归属于其他合同即无名合同。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的纠纷,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认定合同性质,应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的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再审“张志强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在履行过程中均有重大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应共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赵恒举、李喆,天津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402/48:174)。

解读: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或内容不符的,应按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或类型,无法归入有名合同类型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本文由常州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摘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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