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过错

2015.06.19

【案情简介】:2012年,浦某诉请工程公司支付承包款23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万元。一审判决工程公司支付浦某200万余元。二审中,工程公司提交新证据,法院经综合考虑另案诉讼情况,改判工程公司支付浦某120万余元。嗣后,工程公司以浦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起诉浦某,要求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一般侵权行为。当事人为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依法有权在争议标的范围内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请保全。至于法院所作生效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的具体数额,则由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当事人于保全时即可准确预见。故仅生效判决中相关金额与申请保全金额不一致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工程公司与浦某之间进行的另一民事诉讼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对工程结算方式未予明确,同时结合工程公司提供的新证据,才对其中85万余元承包结算款未予确认。然就浦某而言,其对该部分金额予以主张并采取相应保全申请措施,属正常诉讼行为范畴,主观方面难谓过错。故判决驳回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一般侵权行为。仅生效判决中相关金额与申请保全金额不一致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案例索引】: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熊理思,上海黄浦区法院),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402/48:185)。

解读: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此项权利的应赔偿。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恶意保全,通常会从一般侵权角度严格把握。

【本文由常州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摘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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