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成功辩护侦査阶段取保候审—陈建新

2014.07.17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4日下班后,肖某某应朋友“小胖”之邀请与十几个人一起去吃晚饭,吃完晚饭又随“小胖”等人乘坐轿车至焦溪某地方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肖某某害怕打架,扔掉钢管,跑进梨树林,后看到警车来了才跑出来,被警察抓到派出所,2014年5月25日肖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一、2014年5月24日“小胖”叫肖某某一起去吃饭,当时肖某某问“小胖”:“会不会去打架”?“小胖”说“不会,只是一起过去玩一下的”。这说明肖某某是被诱骗去的。    
 二、肖某某被叫去吃饭后,在不知道去打架的情况下,又被“小胖”叫到打架现场,叫他们拿钢管打架,肖某某看到对方人冲过来打架时,心里害怕打架,扔掉钢管逃离了打架现场,沒有直接参加聚众斗殴。这说明肖某某沒有参与打架斗殴的目的性,主观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沒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聚众斗殴犯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肖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并且是被诱骗去的,又不是积极参加者,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条件。建议对肖某某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释放。

[办案结果]
因证据不足,2014年6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对肖某某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律师的辩护作用被加强了,在侦查阶段可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刑事拘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诉或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在检察机关批捕时提出是否批捕的辩护意见。本案是我尝试在侦査阶段积极辩护,经历向公安申请取保不批准,到检察院审査批捕时采纳我的意见,最后决定取保候审的过程,成功促成肖某某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典型案例之一。(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常州刑事辩护律师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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