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徐昊

2017.11.28

一、案情与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XXX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盐城海关缉私局采取强制措施,后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家属委托我作为本案XXX的辩护人,通过会见,我了解到本案的案发经过为:XXX于2017年9月3日晚被案外人雇佣至滨海港码头从事装卸货、调度车辆的工作。案外人声称该船从长江口运送至当地,船上物品为动物饲料。工资为日结,2000元/天,当晚10点左右,船刚刚靠岸,滨海港的边防就立刻将船控制住,由于当时现场比较混乱,XXX抱有侥幸心理,就随着人流离开了现场。后来XXX于2017年9月8日被上网通缉,9月25日至盐城海关缉私局自首,由此案发。

二、案件处理结果

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XX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实际的案件情况,最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三、办案体会

本案走私的物品,数量巨大,而且在当地影响巨大,属于当地走私同类型物品的第一案,理应无法取保候审,但是我通过会见了解到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XXX犯罪时并不知晓自己从事的工作系犯罪;2、XXX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参与程度不高,仅在犯罪的卸货环节担任卸货工作;3、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说,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对案情的了解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与XXX多次的会见,了解到本案的以上情况时,并与办案机关开展沟通交流,交换意见,才能取得良好的案件结果。

                             文/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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