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参加团伙诈骗900万元, 判刑8年——陈建新

2018.02.05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初, 被告人颜某、王某、冯某、张某、姚某,预谋

以低息贴现为诱饵获取他人承兑汇票,贴现后截留20%—30%

的贴现款占为己有。2017年2月15日上述被告人通过贴规22

张承兑汇票4810万元,截留9036063元。颜某占有4806063元,

王某占有340万元,冯某占有20万元,张某占有18万元,姚

某占有45万元。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姚某诈骗的主观目的性不强, 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3月左右姚某在厂里认识冯某,冯某叫姚某投资做承兑汇票生意并承诺高回报,姚某考虑到家庭负担重,想多挣些钱贴补家用。于是听从冯某的安排前后交了40万元的定金,并由冯某写了借条,承诺如果生意做不成功退还这笔钱。因此,姚某主观上由于贪图小利,只想赚些投资利息,并没有设想去诈骗被害人多少钱财,对本案实施诈骗的目的性不强。

二、被告人姚某沒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只是介绍颜某与王某认识洽谈做承兑汇票事宜, 事后听从王某的指挥协助被告人颜某应对被害人,消磨被害人的意志,保护颜某的人身安全。被告人姚某只是起次要的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姚某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其他同案犯,在量刑时要予以区别对待,要有差别体现, 对姚某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档次量刑处罚。

三、被告人姚某虽然获得了45万元赃款,但主观上没有获得诈骗财物的故意。其只是认为自己投资40万元给同案犯做承兑生意,成功后理应归还的投资款及利息,并且此投资款35万元也是高利贷从别人处借来的,收款后已归还债权人,自己不但未获利,还损失许多高利息。因此,姚某本身也是受害者,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姚某平时表现较好,担任村民小组长,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大脑简单,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因此,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偶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本案的犯罪起因、姚某在共同犯罪       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考虑,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建议对     被告人姚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原创: 由常州市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电话:13182500550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

0519-85807918

15151992068

服务热线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