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9.06.06

 林某、高某、张某租用大楼,合伙开办足浴中心。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林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严某、周某谈妥获利五五分成,以承包方式,由周某、严某纠集十余名卖淫人员,在彭某、余某等人协助下,长期组织他人卖淫累计5400余次,非法获利320余万元。

[辩护意见]

一、 高某组织卖淫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2016年1月林某、高某、张某共同投资成立“武进高新区某足浴中心”,主要经营者是林某。起初高某和张某只是投资,不参与经营,内部事务不管不问,有时去拿一下财务报表,看看公司经营情况,并且高某有自己的物流公司和网络公司。2016年4月5日和2017年1月1日林某以高某是残疾人被抓后不会关押为由,分别与高某签订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承包合同》,名义上将足浴中心委托高某来经营,以此来规避犯罪风险;直到2018年5月6日,林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感觉风险较大,又与高某签订了虚假的《商铺转让合同》,名义上将足浴中心以260万元全部转让给高某,对外称足浴中心是高某经营的,高某出于老乡情面帮忙,表面上只是做个形式手续,实际上林某仍然参与经营,其目的是转移犯罪风险,一旦组织卖淫案发被查,由肢体残疾人高某顶罪。因此,高某由于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讲究朋友义气,稀里糊涂的参与经营,对组织卖淫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 高某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为了帮助同案犯林某规避法律风险,虽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高某作为股东,有时也偶尔去开会,了解一下洗浴中心的经营情况;但是主要参与经营管理足浴中心是在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迹,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三、2018年8月26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高某2010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体截肢二级残疾,行动

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2013年7月11日妻子与其离婚后儿子随其抚养生活,特别是高某被关押后,儿子托付给年老的父亲照料。2018年11月30日在初中三年级读书的儿子,放学回家后感觉生活失去希望,大量吞食药品自杀,经过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目前儿子在成长期更需要父母抚慰和心理疏导。通过教育,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建议考虑对高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高某的实际情况,从本案犯罪起因、所起作用、实际参与程度考虑,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建议对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检察院指控林某、高某组织10人以上卖淫,其中包括未成年人,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林某、高某系足浴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高某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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