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网络诈骗10万余元 判刑三年二个月

2019.06.03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陈某成立了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经营状况不佳,从2018年3月起招募他人担任业务员, 并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以加探探、微信好友等方式,寻找女性客户,虚构“成功男士”身份,通过情感引诱、虚构可获得高额利益等方式,向客户推荐投资虚假平台交易。2018年4月赵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伙同李某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103929元,涉嫌网络诈骗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某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赵某在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实习期间, 经同学毛某的介绍, 跟随其一起来到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班,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并告知其公司是做金融外汇的,按照公司的要求联系客户投资,根据底薪工资3500元,加业务比例提成,获取每月劳务报酬。赵某虽然在客观上假冒“成功男士”身份诱骗被害人在虚假交易平台投资,但是在主观上只是认为服从公司安排,作为业务员拉客户投资做业绩,最终具体实施投资诈骗主要由陈某、李某等人操纵。因此,赵某从学校刚踏入社会,主观上为了生存找到一份工作,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由于对法律意识的认知度不够,也没有考虑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对本案实施诈骗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赵某是受公司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并且在整个团伙犯罪中只是起了聊天拉客户的推介帮助作用,系从犯,其作用明显较小,应当分档次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年3月赵某应聘到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由公司注册探探账号、微信账号等社交软件并进行包装,在组长李某的指使下,按照公司的培训教程聊天拉客户投资,当聊到有意向客户时,将微信交给李某继续诱骗客户投资实施诈骗。本案是以陈某为首的集团诈骗,在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例如业务组长李某)等应认定为主犯;在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赵某涉案103929元,但是赵某只是起次要的拉客推介作用,且加入时间较短,在还沒有获取业绩提成之前就案发了,系从犯中的帮助犯。因此,赵某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团伙主犯,且仅获取所谓的“劳动报酬”,在量刑时要予以区别对待,要有差别体现, 对赵某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档次量刑处罚。

三、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赵某的家庭为普通农民家庭,父亲在东北打工时不幸

摔伤,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其父母在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钱为其退出赃款3万元,以体现较好的认罪认罚态度,建议酌定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赵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刚从学校踏入社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不够,且急于想找到一份工作,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其本质并非特别恶劣,极具有挽救改造的希望。通过教育赵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因此,赵某系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本案的犯罪起因、 

赵某在团伙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考虑,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建议对赵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幅度内量刑,法院采纳自首、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原创: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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