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涉嫌强奸幼女罪,判刑4年——陈建新律师

2020.03.06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其暂住地,明知被害人姜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姜某怀孕,涉嫌强奸罪。

[辡护观点]

一、唐某只有小学毕业,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浅薄。在与姜某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其主观认识上只知道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会触犯法律,客观上并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犯罪,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姜某生理上早熟,在与唐某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唐某自以为只要被害人姜某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犯罪。因此,唐某涉嫌的强奸行为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量刑时考虑这个情节酌定从轻处罚。

三、虽然唐某与被害人姜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姜某怀孕;但被害人姜某生理上早熟,逃学、不回家,随便与陌生男子交往,脱离父母监管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并且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孩子生理早熟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的重视;光靠法院判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尽量避免类似案例的再发生,建议对唐某酌定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唐某非常后悔,其家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补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五、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签署具结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唐某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姜某怀孕,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量刑判处4至5年。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已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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