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陈建新律师

2020.03.18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第一、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基本事实已经交代清楚,初步证据已经收集掌握,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第二、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充分。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主观要件中,行为人要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本罪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如果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2017年底丁某到张某的收购店推销电缆时谎称:“他是做电缆生意的,工程上多余的电缆需要当废品处理”。当时张某对丁某说:“只要来路正常,可以当废品收购”。可以说明张某为了谨慎起见,在收购时主动询问丁某电缆的来历,而丁某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张某的信任,加上现实收购中确有电力公司承包施工中多余下来的正品电缆当废品处理的事实存在,致使张某更加相信丁某所说的是真实的。同时张某在收购丁某的“废品”电缆时都是白天,属于正常开门营业时间,不是晚上偷偷摸摸进行;收购后再剥皮抽铜丝销售给厂家也是正常进行,不存在刻意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因此,张某从收购至案发被抓时,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收购的电缆是赃物;张某沒有明确“知道”的“明知”犯罪故意。

再次,张某本身开设废品收购店,收购废品的目的就是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获取一定的利润。张某信以为真,虽然低于正品价格收购电缆,但是作为专门从事废品收购店,只要人们将正品物件或次品物件当作废品处理时,收购店只会按照废品价格收购是合乎情理的。本案张某均根据当时的“废品”市场价格帮助丁某收购销售电缆,赚取每吨300元至400元的差价,仅获取利润1万多元,属于正常收购,不属于明显低价收购;张某的责任充其量是沒有尽到严格审查电缆真实来源的义务。因此,张某在对丁某产生完全信赖的基础上,以正当理由将正品按照废品价格收购电缆,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 行为,进而不能推定张某具有“应当知道”的“明知”犯罪故意。

第三、本着“疑罪从无” 的原则,建议对张某不予批捕。

张某被丁某蒙骗,收购时询问了电缆的来历,信以为真,按照“废品”的市场价格,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款,其本人也是被骗的受害者,对电缆是赃物的情况根本不“明知”,证据不充分。因此,办案人员不能采取推定的方法,滥用“明知”的条件来认定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贵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张某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保证监督张某遵守法规,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0年 1月 15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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