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说法 | 原告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 法院如何判决?

2018.08.18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如何判决?

陈律师带你了解夫妻离婚的那些事儿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1991年6月生育一女,现已独立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经济和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和2019年2月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均不到庭应诉,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6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仍然不到庭应诉,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二点代理意见:

(1)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于2018年4月起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早已超过二年多,并有相应的居住证和流动人口信息表相印证,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2)两次离婚开庭被告不露面,今天第三次离婚开庭被告仍然不到庭。针对被告面对婚姻不参与、不思辩、不悔改的“三不”心态,由此判定被告家庭观念缺失,沒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脾气、家庭琐事等因素出现不和睦,与双方处理矛盾旳方式方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特别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一事,应予以积极面对并出面协商解决,而不是消极面对。原告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有实质性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应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最后,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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