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无理谩骂判侵权,登报道歉又赔钱——施银虎

2017.10.14

案情简介:

王某系微商经营者,在数个微信群培训及经营某品牌电商产品.2018年2月28日,因琐事与周女士发生口角.

2018年3月1日凌晨,周女士为了报复王某,在王某的几个培训、经营的工作群中发布多次侮辱、辱骂王某的言语,包括“不知廉耻、道德沦丧、狗男女、心机婊、人渣”等,甚至将王某向他人借款的依据,以及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对外公布,还将王某的部分感情经历对外公布。

本次事件对做微商的王某打击很大,营业额直线下降。王某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咨询,施银虎律师接待后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侵权,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后王某当场委托了施银虎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2018年4月12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施律师主要围绕侵权事实以及造成的损失举证,并且要求被告在全国性报纸登报道歉。而周女士对发布不当言论予以承认,但辩称所述是事实,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2018您4月23日,武进区法院一审判决:

一、周女士立刻停止对王某的网络侵权行为;

二、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做书面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对王某名誉权、隐 私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三、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8000元;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施银虎律师:

隐私权、名誉权都是人格权的范畴。《宪法》与《民法总则》都明确载明了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许可公开身份信息与电话号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安装窃听器,偷拍偷录他人生活情况;3泄露他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性生活等等。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侮辱、诽谤、新闻报道失实等都可能造成侵犯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微信群中多次发布原告感情经历、身份信息,侵犯了隐私权;无端谩骂、侮辱原告,侵犯了名誉权,且因为原告的客户均在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广,最终判处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道歉,符合判决与侵权影响相一致的原则。

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损失一般都是法院酌情认定,因为无法举证损失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一般来说,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损失多,普通大众赔偿少。所以,此类人格侵权案件,原告如何举证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一个让原告代理律师犯难的问题。  

在社会信息流通高速发达的今天,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等自媒体百花争艳的同时,网络侵权也层出不穷。我们每个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侵权,切不可为了打击报复他人,肆意为之。

施银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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