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办案心得——王云娟

2015.04.14

办理了好几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其实交通事故案件基本都是大同小异的,在办结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后,觉得有必要将交通事故的办案心得好好总结总结,以期能对以后同类型的案件做到游刃有余。

一、首先要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交通事故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处于慌乱状态或受伤处于昏迷,无暇顾及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些甚至都没有报警,导致日后在处理事故时没有任何证据,如果这样,就往往会使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结论差强人意。因此发生事故后,一定要立刻报警,如果事故现场未报警,也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补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证据容易灭失(现场被破坏、肇事车辆修复如新、肇事人员逃避、现场录像可能遭遇人为破坏)。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介入,更有利于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一旦错过最佳时机,许多关键证据灭失,直接影响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间接影响到理赔数额。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首先看伤者的责任大小,在这个时间节点,一般家属关心的就是伤情,基本无心考虑有关事故责任划分等这些问题,等到伤情基本稳定了,才会开始关注责任大小以及赔偿等,此时事故责任书基本也就下来了,一看到事故认定书,才忽然感到事故责任不应该如此划分,此时如果针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那么推翻原结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多当事人在委托我过后,都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表示不满,但是即使是律师此时也爱莫能助了,我认为对事故责任划分表示异议的最好时间就是在认定书出来之前,书面提交意见,与交警多进行交流和沟通,努力让交警认可、接受自己的意见,让最后责任的划分尽量对自己方有利。 

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最重要的就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这个环节直接决定了最后的赔偿数额。在代理的马某一起交通事故中,我在介入案件后,就立即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点的选择也是应当注意的点,结合马某的伤情,我选择了正确的时间点进行鉴定,使得马某所受之伤顺利评上了伤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最后要高度重视协商调解。本案中,由于存在三个问题,导致我积极的寻求调解:一是对方是保险公司,如果完全按照诉状的诉讼请求来要求赔偿,对方势必不会买账,很有可能会采取恶意诉讼的办法来拖延支付,这样不仅费时费力,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由于我方当事人的未按照我的要求准备证据(一部分证据因为时间的原因灭失,后期又无法补正),导致我方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即使进入到诉讼程序,可能我方的诉讼请求也不可能全部被支持。三是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法官不用担心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诉,其次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纠纷的,因此很多当事人都会自觉地执行调解协议,而不必过多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此外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象判决书那样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需要写明判决理由,因此调解结案成了许多法官的偏好,如果我方坚持诉请,那么势必会让法官不满,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偏向我方。基于以上原因,本律师认为本案最佳解决方案是调解,调解时我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与保险公司沟通,给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变数,在得到当事人理解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努力,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使当事人顺利拿到理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事故处理律师王云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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