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我所钱凯律师代理王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结案

2014.10.09

2012年11月19日18时40分左右,费某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闵某某的苏D80Y95号小型轿车沿永胜路南侧快速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常武路与永胜路交叉路口东约二百米段,与王某步行由南向北横过永胜路发生相撞,致王某受伤。2012年11月29日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字(2013)第3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费某与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钱凯律师代为诉讼,本案经开庭审理,现已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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