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我所陈建新律师代理饶某某的盗窃案件成功结案

2014.10.14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饶某某(未满18周岁)采用翻窗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价值3129元的香烟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饶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9月22日被武进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武进区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我所陈建新律师接受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饶某某的辩护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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