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铸件厂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01.02

案情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代理一家机械公司,对方为一家铁铸件厂。双方合作多年,由对方向我司提供铸件业务。合同约定由对方联系开发模具,开模具费用由我方承担。因我司拖欠货款及模具款,对方将我司诉至法院。

后该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我司应当给付对方相应货款及利息,但因对方未能举证证明模具的单价及其支付了模具费的事实,即模具的具体价款,故对对方主张的模具费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我司也依法向对方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货款义务。

时隔半年,未曾想对方又对我司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仍是模具款事宜,理由为法院在上个案件中未对模具款进行处理。法院仍然受理了该案。

我方抗辩:

模具款事宜在先前案件中已得到处理。先前案件中,模具款事宜在庭审中被确定为争议焦点之一,原案已对模具款事宜进行了详尽审理。对方未对原判决提起上诉,原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对方再次起诉要求我司支付模具款,系重复起诉,根据《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对方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律师总结:

法院立案已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难以避免某些案件立案庭审查不严,会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此时代理律师应当跟主审法官说理、释明情况,案件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文/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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