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2017.11.06

案情简介:

田某某先后在某银行申办了普通类信用卡和消费类信用卡各一张,收到卡片之后陆续激活消费,经银行多次催要,截止2017年4月21日已结欠206270.41元未还。其后,银行委托律师起诉,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田某某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付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律师点评:

信用卡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理财工具,因其透支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热爱。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广泛发展,因延期还款、恶意透支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不少人因此四处躲债,甚至获刑,因此我们需要理性消费。

                                                    文/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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